青島港前灣港區保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40%股權 |
標的名稱 | 青島港前灣港區保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40%股權 | ||
項目編號 | G316BJ1007203 | 掛牌價格 | 1311.792萬元 |
首次登載報刊 | 上海證券報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16-05-18 | 掛牌期滿日期 | 2016-06-15 |
標的所在地區 | 中國-山東省-青島市 | 標的所屬行業 | 倉儲業 |
一、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 ||||||
二、標的企業簡況 | ||||||
標的企業 |
標的企業名稱 | 青島港前灣港區保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山東省-青島市(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崗山路88號) | |||||
法定代表人 | 苗光鋒 | |||||
成立時間 | 2006-06-16 |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2500 | |||||
經濟類型 | 國有參股企業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所屬行業 | 倉儲業 | |||||
組織機構代碼 | 無 |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經營范圍 | 進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代理業務;集裝箱及貨物倉儲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
職工人數 | 47 人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否 |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1 | 青島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 40% | ||||
2 | 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 | ||||
3 | 萬邦前灣港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 37% | ||||
主要財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
2015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2943.34 | 14.14 | 2.95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4121.15 | 734.19 | 3386.96 | ||||
審計機構 | 青島振青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2016-02-29 | 859.08 | 6.78 | 5.08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月報 | 4647.11 | 1255.07 | 3392.05 |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中聯資產評估集團(青島)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6-03-22 | |||||
評估基準日 | 2015-06-30 |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資產總計(萬元) | 3556.13 | 3535.82 | ||||
負債總計(萬元) | 256.34 | 256.34 | ||||
凈 資 產(萬元) | 3299.79 | 3279.48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1311.792(萬元) |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山東匯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英格律師事務所 | |||||
內部審議情況 | 董事會決議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1、青島前灣保稅物流中心申報表中房產未辦理房產證,青島前灣保稅物流中心承諾該項房產歸其所有,房產占用的土地為公司股東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其他內容詳見《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備查文件。 3、本轉讓項目不涉及職工安置問題。 4、評估減值的主要原因:被評估單位原適用營業稅,已進行營改增,增值稅抵扣因素的印象形成減值因素;設備的更新換代,重置價值下降,形成減值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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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
三、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青島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山東省[370000]青島市[370200]市南區[370202]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61號乙遠洋大廈9層 | |||||
法定代表人 | 苗光鋒 |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2430 | |||||
經濟類型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所屬行業 | 倉儲業 | |||||
組織機構代碼 | 999999999 |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40%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40%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 |||||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01430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 |||||
決議類型 | 批復 | |||||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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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1311.792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393.53萬元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如掛牌期滿,只征集到一家原股東為意向受讓方的,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該交易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署后直接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除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之外,若只征集到一家非原股東的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進入征詢原股東環節;原股東行權的,該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自原股東行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原股東放棄行權的,該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直接轉為轉讓價款的一部分。除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之外,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則采用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競價方式確定最高報價方后進入征詢原股東環節。最高報價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原股東行權的,最高報價方交納的保證金自原股東行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最高報價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3、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須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價款。 4、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保證金的100%將被扣除:(1)意向受讓方繳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本轉讓項目掛牌公告期滿,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意向受讓方未參加后續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的。 5、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產權交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通過受讓資格確認并且繳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讓方若發生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和欺詐行為,轉讓方有權扣除其遞交的全部交易保證金,并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由受讓方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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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境內企業法人。 2、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及信托、委托等隱名方式受讓。 3、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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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393.53萬元 | |||||
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
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期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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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