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
二、標的企業簡況 |
標的企業
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安徽阜陽保利漢銘投資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安徽省-阜陽市(安徽省阜陽市穎州區清河東路706號) |
法定代表人 |
梁鐵路 |
成立時間 |
2010-04-28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3000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房地產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55457404-9 |
經營規模 |
中型 |
經營范圍 |
房地產開發、投資,房產經紀、房地產銷售策劃。 |
職工人數 |
23 人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否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1 |
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51% |
2 |
張繼華 |
49% |
|
|
|
主要財務
指標
(萬元)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2012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0 |
-453.64 |
-453.64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24383.6 |
22396.74 |
1986.87 |
審計機構 |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2013-07-31 |
0 |
-290.39 |
-290.39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月報 |
24568.97 |
22872.49 |
1696.48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中京民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保利集團公司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3-08-26 |
評估基準日 |
2013-06-30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資產總計(萬元) |
26795.66 |
36076.92 |
負債總計(萬元) |
25085.01 |
25085.01 |
凈 資 產(萬元) |
1710.65 |
10991.91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17427.535417(萬元)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師事務所 |
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1、標的企業分別于2010年5月5日、2011年1月6日與阜陽市國土資源局簽署了兩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位于潁州區清河東路北側、文峰幼兒園南側1132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下稱“地塊一”)和位于潁州區清河東路北側、潁州西側、規劃施莊巷南側375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下稱“地塊二”),地塊一應開工日期為2011年3月5日,應竣工日期為2012年3月5日,應交土地出讓金9888萬元,標的企業實際交納土地出讓金5000萬元,未繳部分已逾期35個月;地塊二應開工日期為2011年10月31日,應竣工日期為2014年10月31日,應交土地出讓金31723萬元,標的企業實際交納土地出讓金1億元,未繳部分已逾期 25 個月。意向受讓方必須接受該現狀并承擔相應風險。
2、根據出讓合同,標的企業應負責地塊一、地塊二的拆遷補償安置。地塊一應拆遷面積17700平方米,自2010年 7月 8 日開始拆遷,現尚余32戶拆遷戶未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地塊二應拆遷面積79000平方米,拆遷工作尚未啟動。意向受讓方必須接受該現狀并承擔相應風險。
3、本次轉讓標的為安徽阜陽保利漢銘投資有限公司51%股權及11821.661317萬元債權,其中股權轉讓價格為5610萬元,債權轉讓價格為11821.661317萬元。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三、轉讓方簡況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北京市[110000]市轄區[110100]石景山區[110107]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22號18層 |
法定代表人 |
徐克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0000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建筑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10203414-8 |
經營規模 |
大型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51%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51%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保利集團公司 |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12885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保利集團公司 |
決議類型 |
批復 |
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17431.661317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在其資格被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繳納人民幣5220萬元作為交易保證金。若產生競價,則該筆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若意向受讓方成為最終受讓方,則該筆保證金轉為股權交易價款;若未成為最終受讓方,則在確定最終意向方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北京產權交易所退回。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交易合同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剩余價款,在取得交易所產權交易憑證5個工作日內,將已經支付到交易所的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賬戶。
3、如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的全部保證金:①意向受讓方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若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該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自受讓方保證金到賬次日起算)未能在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并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交易價款的;③若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未能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④在競價過程中,各意向受讓方均不報價的;⑤競價結束后,受讓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支付交易價款和履行相關承諾的。
4、意向受讓方需承諾按標的企業現狀受讓標的,參與受讓即為認可標的企業目前存在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任何基于標的企業現狀存在的經營風險、法律風險導致的風險性債務,在意向方成功受讓標的后均由其按持股比例承擔。
5、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均由最終受讓方按持股比例承擔。
6、意向受讓方成為最終受讓方后,應自行與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協商變更標的企業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成功受讓標的后,在轉讓方給予的2年更名期限內(因標的企業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轉讓方同意給予意向受讓方自成為最終受讓方之日起不超過2年的更名期限)完成標的企業更名,去掉“保利”字號。逾期未更名的,最終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在上述期限內,除辦理變更手續、對政府部門行文及簽署合同需要外,標的企業不得再使用“保利”字號,否則,每發現一次,最終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中國境內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內資企業法人。
2、意向受讓方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資金實力。
3、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條件。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5220萬元 |
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五、掛牌信息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信息發布終結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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