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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評論:“小、散、弱”一直是政府產業管理部門和行業專家學者對文化產業發展癥結的共識。拆開來看,“小”、“散”是原因,“弱”是結果。正是由于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占據市場主體的絕大多數,且在規模上相當分散,才削弱了產業整體的實力與競爭力。然而,在萬物互聯,信息高速生產與交換的互聯網時代,小微企業眾多且分散并不是文化產業發展的癥結,相反這是文化產業升級發展的關鍵優勢。
“小、散、弱”一直是政府產業管理部門和行業專家學者對文化產業發展癥結的共識。拆開來看,“小”、“散”是原因,“弱”是結果。正是由于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占據市場主體的絕大多數,且在規模上相當分散,才削弱了產業整體的實力與競爭力。這一論斷實際上包含了這樣一種產業認識論或者說是產業發展邏輯:“小”、“散”造成了“弱”。
而我認為,在互聯網時代,這樣一種產業發展觀造成了產業進一步升級發展的障礙,是必須破除和逆轉的錯誤認識。
一、將“小、散”視作產業發展癥結是工業思維的體現,并不適用于文化產業
工業發展的核心思想是“產值思維”。在工業發展的邏輯里,只有產能達到一定量級,才符合規模經濟的要求,只有產業組織集中到一定程度,才能達到產業發展所必須的結構條件。因此,在工業思維里,做大未必能夠做強,但做強一定要做大。
對于文化產業來說,情況則有很大不同。文化產業的內核是創意,創意是文化產業核心的生產要素。也就是說,與工業不同,文化產業的生產要素不是土地、資本而是凝結在人頭腦中的創意。
依靠土地、資本等生產要素的工業生產勢必依賴規模化的組織,因為這類生產要素效率的釋放必須達到一定量的積聚,這個過程也必須要有管理協調的保障。
而創意的生產往往是“去組織化”、“去規模化”的。同時,互聯網工具革命的發展推倒了信息不對稱的壁壘,加速了信息的制造和流通,極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使得創意的生產可以不用借助機構化的辦公空間和組織化的行政管理而無處不在、日夜不休。
所以,在萬物互聯,信息高速生產與交換的互聯網時代,小微企業眾多且分散并不是文化產業發展的癥結,相反這是文化產業升級發展的關鍵優勢。
二、“小”為文化產業注入活力,“散”豐富文化產業業態
小微型企業,甚至個人工作室將會是互聯網新技術條件下文化企業的主流組織形態之一。
互聯網技術革命的成果之一就是極速釋放了個人天賦的展示空間與實現機會。互聯網的無邊界信息制造與交換勢必激發無數以個人天賦為基礎的創意生產者,這些小微型創意生產者將為文化產業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活力。鼓勵和支持這類小微型文化企業的發展,不是盲目推動其擴張規模,也不是通過行政手段強行將天賦各異且喜好獨立創作的小微型創意生產者進行合并,而是從規劃和制度上引導、鼓勵其專注于IP的生產,即創意知識產權的研發。
由于個人天賦千人千面,基于個人天賦的小微型文化企業勢必在組織上呈現分散態勢,這恰好是契合文化產業特征與文化消費特點的。
文化產業從產品類型和產品更新速度看,都是對產業業態豐富程度和產品形態多樣化要求極高的產業。這是由文化消費的特征決定的。文化消費具有極高的容納能力,不同愛好、口味的消費者喜好不同類型的文化消費;同時,文化消費還具有極高的變化要求,消費者喜新厭舊的程度遠非一般的消費品消費所能比擬,追求新鮮感、陌生感是文化消費的核心特征之一。
三、創新交易模式是保證小微文化企業知識收益和形成“小、散、強”的產業新特征的制度保障
想要發揮文化企業“小微化”、“分散化”在促進文化產業升級發展中的特殊活化功能,就必須形成對“小微化”、“分散化”文化企業構成正向激勵的制度設計。
其一是合理化知識產權收益。具備活化產業能力的小微型文化企業是圍繞知識產權進行研發生產的特殊組織。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對知識產權侵犯行為進行查處只是文化產業1.0時代的規制制度。當文化產業邁入數字創意產業時代,數字技術深刻改變并在技術可能性上釋放文化企業創造力的時候,激發文化企業,特別是小微型文化企業活力就需要更能激勵其創造行為的制度匹配,即合理化知識產權收入。
傳統工業產業價值鏈往往由于交易地位的不平等而將處于原材料供應角色的供應商置于產業鏈弱勢地位,不平等的產業價值切割模式造成了供應商交易處境的艱難和自身價值的低估。
以云南民族文化產業現狀為例:擁有凝聚幾代人歷史沉淀的工藝原型、圖案設計等原創IP的手工匠人和小型作坊工作室在與擁有大規模制造能力或最終商品品牌的采購商談判交易中處于絕對劣勢,不得不廉價出賣自己的創意,淪為產業鏈的“超級打工仔”。這種現狀顯然對小微企業專注創意生產形成了負面激勵。
美國的“皮克斯”電影工作室從組織規模上看是絕對的小微企業,但卻擁有著超高的品牌影響力和交易溢價能力。“皮克斯”并不完全掌握整個數字動畫片的生產、投資和營銷環節,而是只專注于人物造型開發、特效制作和故事設計,甚至生產過程中的很多重復性、人力密集型工序都是通過外包的方式委托出去,是典型只做創意的企業,但盈利能力卻很強大,“皮克斯出品”這一背書就代表了對票房市場的號召力,也昭示了對產業交易的定價能力。在好萊塢大片的產業協作與交易體系中,劇本創作者是典型的小微型組織,甚至是個體工作室,但并不妨礙編劇成為好萊塢炙手可熱的明星,甚至酬金超過導演和演員。
所以說,讓小微企業的創意產品在產業價值分配體系中占據應有的合理地位,形成對原創、對天賦的溢價回報,這是激勵小微型文化企業發展的基本制度要求。
其二是創新產業交易模式。小微型文化企業合理知識產權收益的實現必須依靠產業交易模式的創新而無法通過行政手段達到。創新產業交易模式,就是要深化專業分工,發展交易中介組織,形成新的交易機制。這套交易模式的核心是形成創意與資本(特別是風險資本)、組織化的營銷服務機構、規模化的生產制造機構之間合理的分工合作機制和利潤分享機制。
回到“皮克斯”的例子,在美國成熟的市場交易模式中,“皮克斯”憑借原創IP與風險投資方、電影發行方、院線方進行交易整合,這套分工明確的交易系統既是最終產品生成的保障,也是IP生產者權益回報的保障。
互聯網產業高速發展的經驗也說明,初始小微型創業企業的核心創意產品:代碼(技術的根本形態)的資本化,是創意與風險資本相結合,使初創企業獲得發展資源并持續享有發展紅利,激勵更多初創企業進行創意研發的根本制度保障。
文化產業,特別是互聯網時代的數字創意產業是無邊界的,產業分工和協作是在全球范圍內完成。一個區域的文化產業發展必須要在地理空間上與其它區域形成基于各自優勢的鑲嵌與對接。以云南文化產業為例,小微型原創者基于自身手工藝的造型創意產品必須與北上廣資本密集、組織規模化的營銷企業、IP開發企業進行合作,方能將自身創意的價值進行深度開發,從區域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來講,這樣也就形成了云南文化產業和全國文化產業的接駁。
在機制上鼓勵小微型文化企業專注創意生產,并在制度上確保創意能獲得合理的知識產權收益,則有望促進文化產業在互聯網數字化時代實現升級發展,形成“小、散、強”的新型產業結構特征。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