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7〕10號)(以下簡稱“支付新規”)。早在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等14部門印發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發〔2016〕112號)。支付新規主要落實銀發〔2016〕112號文中提出的對非銀支付機構的整治重點。
1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在支付領域的繼續2016年4月,國辦發〔2016〕21號提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同時,銀發〔2016〕112號明確央行對非銀支付機構的整治重點主要是:一是開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風險和跨機構清算業務整治;二是開展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
此次支付新規是對銀發112號文中第一條整治重點的落實,仍然遵循互聯網金融整治的總體安排。支付新規要求支付機構交存比例從2017年4月開始按照新規執行,這與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要求2017年3月底完成驗收和總結的時間節點高度吻合。
2非銀支付回歸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降低客戶備付金賬戶資金沉淀,不以變相吸收存款賺取利息收入,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偏離了提供支付服務的主業,引導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本原、創新支付服務。
在目前支付行業中,交易端收入和資金延伸出的利息收入是支付機構重要的營收來源,現交易端的手續費,經過調整后約20%集中托管無利息,對第三方影響還是比較大。目前支付機構備付金利息收入在總收入中的占比為9.52%,其中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機構這一占比最高為22.24%,網絡支付機構為11.26%,銀行卡收單機構為1.81%。新政對預付卡和網絡支業務影響較大,一方面,由于各類賬戶開立形成的賬戶資金;另一方面,通過支付結算形成的清算資金沉淀。新規對這兩塊都會有影響,而收單機構因不參與資金結算,影響較小。
3要求實現一家銀行存管 防止支付機構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目前第三方支付現狀是,直聯多家銀行,開設多個備付金賬戶。而根據央行統計,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到70個。通過各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跨行資金清算,超越其經營范圍,變相行使了央行或清算組織的跨行清算職能。
4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還有賴于網絡支付清算平臺的建立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必須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實現資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運作,加強對社會資金流向的實時監測。人民銀行正在指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建設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通過該清算平臺的支撐,未來支付機構只需開立一個銀行賬戶即可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收付業務。要逐步取締支付機構與銀行直接連接處理業務的模式,確保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還有賴于該清算平臺的搭建。
總體來說,支付新規是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在支付領域的繼續,其目的是不希望支付機構偏離主業,朝貸款機構發展,支付仍然要回歸小額、便捷的支付宗旨。新政對不同業態的支付機構影響不同,對預付卡和網絡支付業務為主的支付機構影響較大。
來源:未央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