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土地性質歸納問題一直讓整個光伏產業的投資企業、金融機構惶惶不安。記者獲悉,2016年10月28日,國土部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國土資廳發〔2016〕38號文件通知。通知對地面光伏電站、租用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配套建設分布式光伏的用地政策予以再次明確,其中:
1、地面光伏電站用地:
通知明確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意見。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調查成果認定,光伏方陣用地面積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核定。
2、租用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
通知明確根據《物權法》和國辦發〔2014〕35號、國土資規〔2015〕5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地役權適用于在已有使用權人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上布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等小型設施的情形。設立地役權,應執行《物權法》第十四章規定。
3、配套建設分布式光伏用地:
通知明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4〕11號)、國土資規〔2015〕5號、國土資規〔2015〕10號、《關于支持電影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財教〔2014〕56號)等文件規定: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社區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電影院(影廳)、旅游廁所等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有密切依附關系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