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一則溫州房產新聞占據了各大媒體頭條:溫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土地證上寫著20年到期,有的人剛花180萬買了房,轉眼又要掏60萬續費,簡直是要上天的節奏!
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房子這最重要的財產可不容一點馬虎!70年后,我們的房子還屬于我們嗎?到期后,我們又該做點啥?關于諸如此類的問題,在網上并不少見。
不過,可喜的是,這個問題終于有官方回應了!11月28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正式對外公布,引人矚目的是,意見在多處對于公眾關心的土地與房屋財產問題,作了說明和安排,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細化規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
南京房地產促進會秘書長張輝對此表示,完全不用擔心住宅70年到期之后,房屋會被收回。另外、既然物權法已經明確指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自動意味著免費,收費怎么能叫自動?所以,免費續期的可能性非常大。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其中涉及的諸多內容,比如住宅70年產權到期后的問題,比如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等,既和擁有億萬財富的企業家有關,也與普通的工薪階層有關。意見的發布,將對公民的土地與房屋權益保護釋放哪些新信號?以下8個關系所有人的重大問題,中央都有了新說法。
中央頂層設計解決八大產權問題
作為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的產權保護頂層設計,《意見》為解決長期以來社會所關注的八大產權問題明確了方向。
1、非公有產權保護弱于國有產權保護:堅持平等保護
由于歷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對不同所有制產權保護不夠同等,對非公有產權保護弱于對公有特別是國有產權保護,出現因所有制主體身份不同而同罪異罰或異罪異罰現象。
《意見》明確,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
“很多政策措施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現,力度空前,對于平等保護各類產權尤其是加強非公有產權保護意義重大。”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所長銀溫泉說。
2、企業特別是民企過去經營不規范問題: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
長期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違規經營甚至涉嫌違法行為。特別是一旦企業涉案,容易“新賬舊賬一起算”。對此一些民營企業憂心忡忡,甚至影響投資意愿。
《意見》指出,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說,中央明確歷史、辯證地看待過去的不規范行為,給民營企業家吃下“定心丸”,有利于他們安心投資、生活。
3、涉案財產處置隨意牽連合法財產:依法慎重采取強制措施
企業和公民財產權受到侵犯,執法司法不夠規范是一個重要原因。比如,不管企業涉案性質輕重,一旦涉案動輒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造成企業正常經營無法進行,甚至破產倒閉;處理涉案財物時擴大范圍,混淆企業法人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混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等。
《意見》提出,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采取相關強制措施。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
4、“新官不理舊賬”: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有的甚至招商引資時“敲鑼打鼓”,項目上馬后“關門打狗”;有的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極端的甚至將外來投資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視作“打土豪”的對象;有的調整規劃采取行政強制性措施,不給予企業必要的搬遷補償費用。
《意見》明確,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5、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研究續期法律安排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子還是你的嗎?《意見》明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關鍵意義在于中央明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導向,即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6、強征強拆: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由于財產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造成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空間大,少數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強征強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補償不夠公平合理。
《意見》明確,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孫憲忠說,需要在法律上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要目的正當、程序正當、足額補償。要讓百姓有知情權,以及一定的參與權和決定權。
7、國資“蛀蟲”: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產
由于我國國有資產產權保護制度仍不完善,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仍然存在。比如國有產權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關系不夠清晰,存在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等;由于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所有人缺位,土地等自然資源由國有企業低價甚至無償使用。
《意見》提出,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產權保護,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產,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逐步實現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和市場價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資源。
8、侵犯知識產權成本過低:提高侵權法定賠償上限
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成本過低,造成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損害創新活力。
《意見》明確,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專家解讀
這份《意見》釋放出哪些積極信號?如何解讀?來看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是如何說的——
對于《意見》的公布,可以聚焦以下三點:
《意見》中表示: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這是給民營企業家吃下“定心丸”!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錫鋅:
這次的《意見》里面特別強調嚴格落實執行,這個就很有針對性。在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由于歷史的某些階段,不規范的經營可能是存在的。如果以現在的標準、后來的標準來要求民營企業之前的行為,就很可能出現選擇性的司法和執法,對企業主也會產生不必要的心理影響,更會使得民眾對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有一種原罪的心理認知。如何真正落實,是保證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企業主心理穩定、社會生態、法治環境得以改進的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意見》中表示:對于“新官不理舊賬”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政府是公權力的代表,強調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是不是也要樹立政府誠信表率形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錫鋅:
無論是從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還是從現代公共治理的方面看,政府跟所有的老百姓一樣,都必須要誠實守信,這是一個基本原則。如果沒有信任的話,就很難有有效的官民合作,這樣就使得問題的解決面臨非常高的成本。“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過去還是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這一次提出來,我覺得是非常具有針對性。如何在這方面,按照決定的落實,我覺得是增進我們政府公信力建設所必需的。
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意見》研究后續期法律安排。是不是意味著70年后我們的房產權到底怎么續?要不要花錢?這些問題就要有定論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錫鋅:
建設用地,有的地方是30年,有的地方是50年、70年,所以在一些地方,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已經是實踐問題。所以在制度建設上,續期必須要有具體的方案。對很多中國百姓來說,畢生所得可能都會投到房產上,這個房產能不能成為恒產,這個就涉及到大家有沒有恒心。在心理上,恒心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續期制度肯定要做,并且是要朝著有利于擁有房產的人的心理預期的方向去推進制度的具體化和落實。
中央為何如此重視產權保護?
產權保護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只有對公私財產保護一視同仁,才能使市場經濟體系更加完善,實現可持續發展。
說到產權,大多數人首先想到的是個人房產。實際上,產權不僅包括物權這樣的有形之產,其內涵正逐步豐富和擴展。
“現在的產權概念,不僅包括經濟領域大家熟悉的物權、債權、股權等,也包括跨經濟領域、社會領域、文化領域、環境資源領域的知識產權、各種無形財產權(如人力資本產權)以及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等。”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常修澤介紹。
《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由此可見,產權自古以來就是穩定人心、推動社會發展的“定盤星”。
從國家經濟運行看,產權制度是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石,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文明之所在。
國家歷來關注產權保護。從改革開放初期在農村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上世紀90年代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從2004年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到2007年出臺物權法,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逐步形成,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初步建立,全社會產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產權保護提出新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十三五”規劃建議指出,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權益。
但也要看到,當前我國產權保護狀況仍不樂觀,特別是不同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不夠同等,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民營企業資產被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等現象時有發生,公有產權受侵犯、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依然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易發多發。這些現象都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亟待解決。
“中央文件是切中時弊的,文件的發布對于矯正并穩定社會預期,給整個社會提供‘定心丸’具有重要作用。”常修澤說,中國改革開放正處在重要的歷史時刻,當下提出并強調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意義重大。
我國的房子產權一般有多少年?
談房屋產權,首先需要普及一下基本概念。所謂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前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保護,永久屬于你。而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限制的,一般為40、50、7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
產權到期以后會怎樣?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而這個“自動”,不是指“無償續期”,“對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采用自動續期的方式,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現在,事情變成國務院的了。然而……國務院至今也沒有相關法規出臺。不過,上海、深圳這兩個城市,均出臺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產權到期后,續費不是無償的。這兩個城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設立了以下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該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之,對于不拆遷的情況,如果產權期限到了,只需交一個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因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還是屬于你的;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給你重新分配了,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呃……好像跟《物權法》中“自動續期”的表態相抵觸了。而且,這則法律條文說得也很模糊,沒有明確的執行標準。
既然如此,那地方政府就自己說了算了。溫州執行的就是“市場評估地價”,出現了“房價三分之一用于續費”這種情況。但不是所有城市都是如此,深圳、青島就是當地的“公告基準地價”,一般不過幾百塊、上千塊。
那如果我到期不交出讓金呢?
物權法規定,政府不能無償、強制收回這塊土地。那如果到期了居民不交土地出讓金,那你就是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可以居住,但轉讓時卻要補繳土地出讓金。所以,如果你以后想轉讓、抵押房產,都需要把缺的這土地出讓金補上才可以。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