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化妝品報記者 李碩
8月17日,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的《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掛網。
該意見稿的監管對象包括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等。
以下為《化妝品報》梳理的重點內容。
某批次化妝品抽檢不合格,全批次產品或被“全網曝光”
意見稿第二十一條提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關注所經營化妝品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對于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抽樣檢驗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該批次產品。
對于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未要求停止經營或者采取其它風險控制措施,平臺內經營者仍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該化妝品本年度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強調展示頁信息與產品注冊 或者備案資料的一致性
意見稿第二十條提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披露的化妝品標簽信息應當包含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的全部內容,其中產品名稱、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相關內容一致。
成為,意見稿鼓勵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其所經營化妝品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
拆分平臺經營者的檢查義務:入網檢查、日常檢查
意見稿將平臺經營者的檢查義務分為入網產品發布信息檢查和日常經營行為檢查兩個環節。
其中,根據意見稿第十一條,入網產品發布信息檢查指,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化妝品產品信息時開展入網檢查,核實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的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等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的一致性。
根據意見稿第第十二條,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產品風險情況,定期組織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開展日常經營行為檢查,其中,重點檢查內容包括:
1.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的化妝品是否存在未經注冊或者未備案、冒用他人化妝品注冊證號或者備案編號等情況;
2.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是否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一致;
3.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規禁止標注的內容。